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柯羽柔
訴訟代理人 陳昆鴻律師
鄭才 律師
複 代 理人 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山香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880元,應再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