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原小字第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麥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23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