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2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張景翔 原住屏東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9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2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