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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黃啓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71元,及其中新臺幣29,086元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5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