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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2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鄭正福  
被      告  杜嫺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679元,及其中18,637元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清償,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