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素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