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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5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賴明佑  
            張恩綺  

被      告  林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542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2年12月12日向原告申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辦理貸款,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25,542元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附表:利息計算方式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542元
自114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