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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唐國殷  
            曾涵微  
被      告  李政豪  

            李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45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4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