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鈺
被 告 邱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9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112年2月24日與原告簽有包租轉租住宅租賃契約,租期112年3月1日到113年2月29日、承租台南市○區○○○○○街00號3樓3(含機車位一個地上第一層編號68號),每月租金13800元,嗣被告113年1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催告後仍未獲置理,而租期已屆滿,被告至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租金、與利息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大晟新都心住宅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明細、催繳租金對話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住宅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