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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7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孫佩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林內鄉之事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