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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75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潘品樺  
被      告  陳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36元,及其中新臺幣13,366元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