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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成德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本院95年執字第1083號債權憑證(即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票字第976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到院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