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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莊承景(原名:莊百承)

被      告  莊淑瓊  

            莊百如  

            莊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下方應增列「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送達代收人戴李益」、「住○○市○○區○○○路0號3樓」;「訴訟代理人謝政良」、「住同上」。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