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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莊承景(原名:莊百承)

被      告  莊淑瓊  

            莊百如  

            莊淑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莊淑敏下方應增列「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莊淑雯」、「住屏東縣○○市○○街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