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楊智仁
被 告 王昱翔即勁揚國際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明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翔即勁揚國際實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本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王昱翔即勁揚國際實業社、摩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6月18日當庭撤回對摩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並將原請求金額擴張為30萬元(見本院卷第281頁至第282頁),利息則減縮自114年7月18日起算,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50元,應再補繳1,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