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淑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命補正以下事項:
一、補正正確上訴聲明到院。
二、如上訴人是對本件民事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