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36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許玉蓁 現於法務部○○○○○○○○○(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