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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531號
原      告  阮國豪  


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屏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等節,有前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乙事,有本院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