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汪書帆
被 告 郭春木
訴訟代理人 黃立翰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5年1月22日9時15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