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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汪書帆  
被      告  郭春木  

訴訟代理人  黃立翰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5年1月22日9時15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