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方仕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正確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