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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622號
原      告  陳恬櫻(原名:陳祝櫻)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5年7月15日9時3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