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6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欣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劉又豪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劉又豪之繼承系統表。並應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據以更正起訴狀(並提出依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