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號
原 告 楊建彰
被 告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