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文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4年2月17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