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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4號
原      告  湯掌安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第22行關於「116萬4,0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2萬6,4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