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4號
原 告 湯掌安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第22行關於「116萬4,0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2萬6,4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