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蓮、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陳報對被告許玉蓮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4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並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或陳明計算式)。
二、請提出屏東縣○地○鄉○○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及異動索引。另請一併陳報系爭不動產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