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家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