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涵微
被 告 李政豪即展晟家電冷氣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89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407元(利息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日止,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