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衣筠、林沛溱、李冠瑋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4,014元(計算式:222630+17714=2440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段000號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均勿遮隱),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