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育祥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