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賢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查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9,800元,惟房屋總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均係政府課徵房屋稅等稅捐之依據,並非房屋實際交易價額。原告未查報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房屋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