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芸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陳報對被告羅芸之債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並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或陳明計算式)。
二、請提出屏東縣○地○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異動索引(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另請一併陳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及被告羅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