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訴訟代理人 陳穎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