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林韋均
被 告 邱玉任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