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許婷玉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80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屏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