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李安琮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被 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依法應先繳3分之1裁判費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