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原小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羅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9月22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5年8月27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