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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原小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羅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9月22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5年8月27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