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小字第1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劉政汶
被 告 劉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9日宣判,惟因該日適逢國定假日,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