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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小字第1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劉政汶
被      告  劉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9日宣判,惟因該日適逢國定假日,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