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屏小字第15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碧敏
被 告 李苙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86元,及其中新臺幣8,810元自民國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5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