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屏小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賴雨秀  
被      告  何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07元,及其中新臺幣76,945元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4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