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屏小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賴雨秀
被 告 何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07元,及其中新臺幣76,945元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4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