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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陳蔣進  

            陳廖秀鳳
            陳蔣得  
            郭癸伶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納裁判,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23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該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亦有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