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千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