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簡字第7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被 告 郭瓔瑭即郭艾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之前原告雖記載是住「屏東縣○○市○○街00號4樓」,但該地址是113年4月17日之戶籍地址,而被告目前是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