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徐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漢森企業社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