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甯媗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0,184元,及其中347,543元自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1計算之利息。且原告於115年1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等節,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見司促卷第4頁),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