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陳建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41元(23,169+附表之利息9,372元=32,541、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到期利息之附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