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協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分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國興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