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吳萬居
吳淑珠
吳麗卿
陳聰賓
沈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780元【(三筆土地之價額為面積(29+26+2)×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700元=1,008,900元,按債務人吳寶珠應繼分5分之1計算得出、1,008,900÷5=20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