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被 告 毅豪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穠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毅豪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毅豪土木包工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17元,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