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郭青瑤
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64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